管理机构 > 中国劳动关系管理培训项目管理中心 > 公开课 > 正文结合典型案例透析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学员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公司工会人员、其他相关人士
课程收益:
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在理解、执行和适用法律方面暴露出众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2010年10月15日 (14:00—16:00) 【培训地点】:北京市劳动局宣传中心 【培训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公司工会人员、其他相关人士 【培训费用】:300元/人(会员持培训卡刷卡一次) 【咨询电话】:82255618-119/123 【课程大纲】: 1、 社会保险的争议,哪些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该如何处理? 2、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可以逃避责任? 4、 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5、 公司招用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该建立什么关系? 6、 待岗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7、 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8、 企业与劳动者签署的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约定补偿内容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9、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反悔,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10、终局裁决如何界定?劳动者、企业任何一方或双方不服终局裁决结果该如何处理? 11、“支付令”如何使用?会遇到什么问题? 12、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上有何细化规定和变化? 13、劳动者2008年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一年以上,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继续支付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 1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双倍工资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支付赔偿金? 15、劳动者在非试用期没提前30天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授课讲师】:陈老师 陈老师拥有二十余年的大型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经验,目前担任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自2000年8月起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担任法律顾问,主要为全市职工、工会组织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案件代理,十年来接待职工上万人次、代理案件上千余件,具有极为丰富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实战经验。 授课经验:陈老师将自己多年的劳动关系管理经验提炼升华,在全面概括法律要点的基础上突出核心内容,课程中涵盖用人单位日常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服务过的客户:迄今已担任过众多知名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部分如下:北京摩擦材料厂、北京电视技术研究所、北京电控恒星经贸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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