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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班-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

课程分类 人力资源
授课老师 韩智力 鲁志峰
课程费用 1680元 会员折扣 1折
开课时间 2011-01-07 总时长 7.0天
开课地址 海南 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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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度 2237 评论
学员对象: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法律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士;各
课程收益:

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于2009年12月2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将近期颁布实施。随着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随即,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计算成了关注焦点 ,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课程内容:

  关于举办最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于2009年12月2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将近期颁布实施。随着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随即,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计算成了关注焦点 ,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为此,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各地分别举办“最新《社会法》威解析伤处实务操作高级研讨会”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1、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能否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6、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7、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的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8、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9、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10、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11、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13、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4、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社保热点一:内地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保?是否标志着社保政策趋势做重大调整?
社保热点二: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新政策为企业及员工带来哪些影响?
社保热点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能否全国统一?
第二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1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10、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9、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0、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2、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13、“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4、典型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二﹑主讲导师          
牟达泉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主任;
刘燕生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著名社会保险专家;
杨永琦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主任 ;
白永亮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北京雷博斯中心特聘讲师 (主讲导师以报到通知实际为准)
三﹑参加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法律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四﹑研讨时间、地点
20111月7日至1月13日        昆明市 (1月7日全天报到)
20111月14日至1月20日      海南省三亚市 (1月14日全天报到)
20111月21日至1月24日      北京市 (1月21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证书
     报到时带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以备办理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北京雷博斯中心颁发的相关证书,作为管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学时的凭证。
六﹑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68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证书费﹑学习用品费﹑﹑场租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或银行汇款
    户  名: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  号:0200049609200534301
    电  话:010-68455035  68416030    传  真: 010-68416030  
     联系人:洪 飞                                    手  机:13701262956
    通用网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备注:如需红头文件欢迎来电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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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名称: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联系人: 洪飞主任
电话: 010-68455035
手机: 13701262956
传真: 010-68416030
QQ:
网址: http://www.ceczql.org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30号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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