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协培企业管理(北京)中心

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暨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

课程分类 人力资源
授课老师 范战江
课程费用 1800元 会员折扣 9.5折
开课时间 2011-08-11 总时长 2.0天
开课地址 辽宁 大连
相关视频 暂无 相关相册 暂无
关注度 403 评论
在线报名
在线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学员对象:各企事业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劳资经理、社会保险处、社保科/主管、经办、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
课程收益:

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于2009年12月2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将于近期颁布实施。随着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随即,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计算成了关注焦点 ,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课程内容: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社会保险》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已实施,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将近两年,企业员工关系在这段时间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劳动争议也出现井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面对法律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如何掌握员工关系中的关键点,避免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的风险,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有效运用法律政策,完善管理手段,和谐员工关系,为此,中心拟定于2011年5、6、7、8、9月份分别在全国各地举办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暨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现将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已颁布的新《社会保险法》立法重点、难点、热点权威解读
1、新《社会保险法》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规定:
2、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
3、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能否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
4、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5、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的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
6、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7、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10、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员工试用期间社保缴纳的规定;
11、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计算工龄?
13、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4、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权威解读
1、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
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
5、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6、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新规定;
7、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8、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
9、对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10、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争议处理技巧实务操作 :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9、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0、哪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2、职工因公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三)新法下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难点与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操作实务:
1、聘用信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2、录用条件应该写在劳动合同的哪个部分?
3、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能否安排员工长期出差?  4、能否不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条款?
5、超限“试用”员工如何避免争议?            6、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进行合法补救?
7、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能否作为培训费返还?    8、不签协议能否要求员工保密?
9、没给员工补偿如何要求其不进行同业竞争?    10、销售人员如何签署不竞争协议?
11、单位并转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             12、调岗调薪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13、员工辞职能否翻悔?                       14、如何运用考核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15、合同到期续签时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合同?   16、合同到期,承包协议未满如何处理?
17、合同终止的操作风险如何规避?             18、违法终止的风险如何避免?
二、主讲导师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领导、著名人事法律专家;
中心特聘教授
三、参会对象:
各企事业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劳资经理、社会保险处、社保科/主管、经办、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相关部门人员;
四、研讨时间和报名办法
2011年5月20日至5月26日       成都市    (5月20日全天报到)
2011年5月25日至5月29日       南京市    (5月25日全天报到)
2011年5月27日至6月02日       银川市    (5月27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09日至6月15日       重庆市    (6月09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10日至6月13日   北京市  (6月10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16日至6月21日   武汉市  (6月16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17日至6月23日    呼和浩特市   (6月17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20日至6月26日       青岛市    (6月20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24日至6月30日       拉萨市    (6月24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24日至6月30日       贵阳市    (6月24日全天报到)
2011年6月28日至7月04日       大连市    (6月28日全天报到)
2011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青岛市    (7月15日全天报到)
2011年7月22日至7月28日    乌鲁木齐市   (7月22日全天报到)
201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       大连市    (8月10日全天报到)
2011年8月25日至8月31日       拉萨市    (8月25日全天报到)
2011年9月21日至9月27日  乌鲁木齐市 (9月21日全天报到)
2011年9月23日至9月29日    张家界市  (9月23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会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8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光盘费﹑场租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


标签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保险法管理劳动合同

导入评论...

联系方式

名称: 中企协培企业管理(北京)中心
联系人: 王浩
电话: 010-52889668
手机: 13552234436
传真: 010-51410993
QQ: 785220735
网址: http://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
等级:
状态: 未认证会员

动态新闻

  •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