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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26 19:51:34 我要评论( )
哈尔滨市财政局文件
哈财会字[2009]512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会〔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和报名时间: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5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


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二)按照财政部会计评价中心的要求,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12月4日至12月25日,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test.acc.gov.cn/),按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2、确认时间和地点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4日至12月29日(节假日休息),我市市属单位考生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确认,地点: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3、确认时应携带的材料
考生应携带打印的报名表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在报名表上粘贴一寸照片(近期、黑白、免冠)一张,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资格审核通过后,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考生领取到《2010年会计考试报名确认单》并在确认表上签字后,报名全部过程结束。
二、报名条件
(一)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会计专业资格报名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法
(一)各区、县(市)所属单位及辖区内的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考生到所在地人事局报名,市直单位考生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名,考生也可以直接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报名。
(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报名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审查报考人员的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不得放宽报考条件。报名表中单位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统一报名的,请认真填写《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附件1)。
四、考试大纲和培训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新考试大纲。由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局负责征订。
五、考试收费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39号)规定,2010年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财务管理30元/科、次,其他考试科目各35元/科、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三科。
由于今年的会计考试报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事部门要克服困难,抓紧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好会计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1、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情况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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