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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以人为本上的10大亮点

2008-01-18 11:33:17 我要评论( )
  [b]亮点一:“试用期限”有新规定。[/b]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最低工资水平”和“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等内容,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b]亮点二:“一年一签”受到限制。[/b]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b]亮点三:“劳务派遣”有法可依。[/b]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b]亮点四:“合同中止”要有补偿。[/b]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b]亮点五:“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b]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b]亮点六:“书面合同”须1个月内订立。[/b]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b]亮点七:“违法裁员”要承担责任。[/b]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b]亮点八:“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b]明确要求须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b]亮点九:防止“白用”劳动者。[/b]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亮点十:“择业自由”违约金规定。[/b]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摘自:香港《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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